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在个人信息范围之列。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