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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2年增5倍
法院建议禁止预扣中介费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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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日前,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这起案件的原告夏先生仅在朝阳法院就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朝阳法院梳理发现,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2年增长近5倍,大多借款人难寻,缺席宣判比例超过1/5。而且,从借款本金中直接预扣的高额中介费或许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对此,朝阳法院建议银监会禁止出借人从本金中扣除中介费。
利率超24%部分未获支持
  当天宣判的案件中,朱先生借款123796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5日偿还8115.52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夏先生代交支付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将剩余本金支付给朱先生。
  根据协议,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给付逾期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同时需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支付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未还本金的利息并入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每日计收罚息。
  协议签订后,夏先生代为支付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将剩余99900元借款支付给了朱先生。此后朱先生按期足额偿还了11期借款。法院认为,朱先生应依约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符合约定和法定的利息。其偿还部分本息后未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构成违约。但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朱先生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一人两年内起诉486案
  值得注意的是,朝阳法院的记录显示,原告夏先生两年来已在该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322起,2015年起诉153起。
  同一当事人为何会频繁提起同类诉讼?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该院并不少见,法官们称这类案件为“串案”,即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多起案件。
  “提起大量诉讼的通常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郝卓表示,这类当事人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
  据北京朝阳法院通报,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猛,2014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956件,至2016年这一数字已增长至11658件,两年增长了4.96倍。今年增长势头仍然不减,仅前4个月,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8777件。
建议禁止预扣中介费、受让债权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在前面提到的串案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而在借款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亦成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中介费用均归属于同一主体,中介费用是否应一并计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
  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矫辰说。
  为此,朝阳法院5月11日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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