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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将建立召回制度
作者:孟繁刚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将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据介绍,现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7年公布实行,分别在2007年、2016年做了修改。但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比如,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申请条件、记载内容、有效期限、变更程序等不够明确,需要予以完善。生猪产品质量追溯、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行为不规范,需要加以规范。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需要健全制度。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偏轻,需要综合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注水、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规定,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没收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6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孟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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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食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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