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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楼水泥质量差 获赔6.5万元
作者:朱海 王龙生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海 通讯员王龙生)近日,消费者郭先生从江西省遂川县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手中接过了由江西某水泥厂转交的6.5万元赔偿款,这起因水泥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划上句号。
  2016年底,郭先生因自家建造一栋五层的商住两用房,以每吨420元的价格,从江西某水泥厂购进325标号的水泥3万公斤。当房屋建造到第二层时,郭先生发现已经浇注好的楼梯的硬度不够,稍微用力一踢,就会大块崩角脱落。特别是起承重作用的一楼、二楼的柱子,随便用一根棍子一撞,也能撞出一个凹痕来。
  郭先生怀疑水泥有质量问题,便请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并初步判断该水泥质量不达标。检测人员告知郭先生,已建好的一、二楼层的水泥柱子难以承受起五层的重量,需要拆除后重建。
  郭先生遂致电水泥生产厂家,要求对方派代表前来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想到厂方代表到郭先生的施工场地转了一圈后,坚称其水泥没有质量问题。
  郭先生多次联系厂家要求赔偿未果,遂于今年4月份向遂川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及时到施工现场察看,发现郭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与厂家沟通时,厂家还是以水泥质量没问题为由拒绝赔偿。
  水泥究竟有没有质量问题?口说无凭,只有将未使用完的水泥抽样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才能确定。经与厂家和郭先生协商,遂川县消协准备择日抽样。但是到了抽样时,厂家又拒不派人到场配合。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抽样的公正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遂川县消协请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消费者郭先生所在地的居委会派人参与抽样。最终,样品经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不合格指标主要是水泥的安定性和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面对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厂家并无异议,但在赔偿问题上,则以郭先生购买的水泥数量并没有其所说的那么多,且其未能提供购物凭证为由,欲减轻自身责任。最终,经遂川县消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郭先生6.5万元人民币。
  遂川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取得购物凭证。只有这样,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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