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入刑”第一案一审落槌,有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闻背景
刷单炒信男子获刑5年9个月
6月20日,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被判刑5年零9个月。
经查,李某某是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的组织者,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
李某某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刷手到卖家店铺虚假下单并支付款项,卖家发“空包”,刷手再虚假收货并给予好评,收取90%任务点,剩余10%被平台抽取。卖家则将刷手支付的款项返还给刷手,进而提升卖家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其间,李某某还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的方式牟利。截至2014年6月,李某某共获利90余万元人民币。
余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在因为炒信刷单而被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又在江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今年5月16日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多位专家在接受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判决意义重大,将对电商业态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电商诚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但仅靠严刑峻法,还不足杜绝刷单炒信现象,仍需要综合治理。
法律圆桌
入刑意义重大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超强
对商家的同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利益驱使、违法成本低以及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以往,打击刷单主要依靠工商部门对刷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判处罚金的上限仅为20万元,远不能震慑违法行为。
此次杭州余杭区法院的判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及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量刑。虽然我国并未采用判例法的司法制度,不过此案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依然具有样本参考价值。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网络刷单炒信的行为,都可以用非法经营罪给予定罪量刑,这对投机者来说,其威慑与警示效应非同小可。
完善信用体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 曹磊
刷单炒信行为的泛滥,凸显了立法滞后的问题。尽管国家已经先后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仍然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显然不足以完全解决网络交易平台发展面临的诚信问题。
信用体系可以说是网购平台交易规则体系的中流砥柱。尤其是信用评价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和信任问题:买家的真实评价让交易更加透明,也为后续买家了解前期消费者评价提供了借鉴。从这个角度说,正是信用体系消解了买卖双方疑惑,让电子商务和互联网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电商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商品排名规则,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建议各电商平台加强合作,打通信用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多维度分析识别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如此才能铲除刷单炒信的土壤。
监管须与时俱进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麻策
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给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带来冲击,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在网络虚构交易中,完成交易的标志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行为人组织刷手在电商平台上对店铺的商品发表“好评”,也就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行为。行为人组织实施的虚构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实际上,有关部门要认定刷单行为并施以惩罚,必须形成“商家人员笔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的完整证据链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很难作出上述认定,这不利于对刷单炒信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整治。
在电子交易时代,刷单平台大行其道,行政机关的监管手段也应与时俱进,其监管的范围、手法也应更灵活。比如,加重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