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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团购房惹纠纷 转让协议被判有效
作者:盛明 周余涛


  本报西安讯(盛明 记者周余涛)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判决借名人配合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年初,陈某获得单位团购商品房的资格,但苦于没钱,恰逢张某有购买意向,通过朋友牵线,两人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以陈某名义购买该房屋,张某支付购房款并给陈某1万元好处费等。
  2010年陈某将房屋交付张某,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明确告知不卖了,并与张某轮流换锁,导致房屋至今处于空置状态。张某诉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请求确认代购协议有效、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等。
  审理中,陈某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以其作为共有权人,上述两人的转让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根据约定,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系其附随义务,而涉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张某可在陈某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书后另案主张。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法官杨金翠认为,该案例比较典型,且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团购组织者通常会对享有团购权利的人进行一定限制,一般为单位职工,而购房人因参与单位团购而获取相应福利或优惠。有时,因享有团购资格的人不愿购买房屋,而其他无资格的人又想购买,于是产生了此案中转让购房资格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双方对转让标的为购房资格还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大争议。购房资格系购房人因职工身份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性权利,而非房屋本身,转让人取得认购资格时,尚未实际取得房屋,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结合此案,陈某仅获得1万元的好处费,与房屋价格相差甚远,因而可确定陈某向张某转让的是购房资格。陈某取得购房资格,仅因其职工身份,而非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因此,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转让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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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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