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顾客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后发生“急性心肌梗死”的案件,洗浴中心被判赔偿6万元。
2016年10月15日中午,刘某跟亲友聚会饮酒后进入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下午15∶30分左右,店内服务员发现刘某在洗浴室的东南侧搓澡台旁死亡,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事发时洗浴中心男宾休息室和洗澡间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刘某倒地时没有人发现。该工作人员发现刘某躺在地上后通知宋某妻子,宋某妻子拨打了120和110。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2016年9月份开始营业,在事发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
刘某的亲属认为宋某没有营业资格,属违法经营,在没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允许刘某进入洗澡间,且没有尽到抢救的义务,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2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酒后人员进入潮湿和相对空气流通不畅的环境易诱发自身疾病发作和发生意外,刘某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其自身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自身体质因素是导致其猝死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宋某经营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进入其洗浴中心的顾客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宋某及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劝阻酒后的刘某进入洗浴中心,对于酒后顾客,未能采取与其酒后情形相当的查看和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适当次要责任,故判决宋某赔偿刘某家属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浴池顾客须知》中明确规定喝酒人员禁止入内,刘某多次保证其只是休息等酒醒,坚持不离开,宋某也未耽误其抢救时间。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其自身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宋某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进入其洗浴中心的顾客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宋某及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明知酒后人员不适宜洗浴,未能有效劝阻酒后的刘某进入洗浴中心,未能采取与其酒后情形相当的查看和安全保障措施,故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对刘某的死亡结果应承担的责任及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据此,北京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未尽安保义务要担责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王玮玮表示,一般人会认为酒后洗个澡很舒服,还可以醒酒,但殊不知酒后洗浴在酒精和水温的双重作用下,易引发低血糖、影响肝脏代谢、加重醉酒、导致血压升高等身体不适状况,严重的会引发休克、中风甚至死亡,因此酒后洗浴对饮酒者而言存在极大的风险。而对洗浴中心的经营者而言,允许饮酒者进入洗浴中心洗浴也相应地存在风险。
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浴池等社会公共场所而言,经营者首先应当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场所及其经营的社会活动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程度,否则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酒后不顾劝阻进入浴池洗浴,其自身主观过错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案发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未能有效劝阻刘某进入洗浴,且未能采取与刘某酒后情形相当的查看和安全保障措施,因此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后洗浴风险大,经营洗浴业务的商家也应格外注意对此类人群的特殊保障,一方面明确提示顾客酒后入浴的风险,劝阻酒后人员入浴;另一方面对员工加强安全应急保障培训,制定应急保障措施以有效防止或减轻损害的发生,同时还可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规避经营风险。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