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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瑜伽培训机构 个体户被判退一赔三
作者:张恒


  本报大连讯(记者张恒)注册的是健身活动室,却对外宣称为健身教练培训机构。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连市中山区梵韵健身活动室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大连消费者尚女士在大连中山区梵韵健身活动室网站上看到,该活动室以“印度梵语国际瑜伽培训学院授权的中国区瑜伽教练培训学院辽宁分院”的名义对外招收学员。2016年7月10日,尚女士与该活动室签订了《瑜伽培训服务协议书》,经考试通过者均颁发国际认可的高级瑜伽教练导师证书,并交付了培训费6000元。参加几次培训后,尚女士发现,该活动室只对她进行简单的瑜伽基础训练,根本没有瑜伽教练培训的内容。经了解,她发现该健身活动室不具备培训瑜伽教练的资质。尚女士要求活动室退款,遭到拒绝。
  2016年10月2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尚女士的起诉。中山区法院经调查认定,大连梵韵瑜伽健身活动室是一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健身活动并不包括教育或培训,且该活动室颁发的《印度梵韵瑜伽培训学院国际注册高级瑜伽导师》证书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和国际证书查询平台上,均查不到相关信息。大连梵韵瑜伽健身活动室也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发证单位印度梵韵瑜伽学院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以及其颁发的证书的合法性,无法证明上述证书得到国际认可。为此,中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梵韵瑜伽健身活动室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尚女士培训费6000元,并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增加3倍赔偿,即1.8万元。
  大连梵韵瑜伽健身活动室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尚女士基于活动室的宣传和承诺,拟通过短期专业培训,掌握一项工作技能,所以与活动室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因此,该协议为生活消费需要,故尚女士具有《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符合增加3倍赔偿的适用条件。据此,大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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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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