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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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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出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保障家庭平分,保障家庭也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目前该模式已在多地获得了推广。2007年8月,淮安市首创了与市场接轨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模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土地划拨改为土地出让,并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部分形成政府产权。
  2013年10月,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开始摇号选房,当年共筹集约3万套房源。
  2014年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政协小组会上表示,共有产权住房目前仍纳入保障房体系管理,但未来应该会单独归类进行管理。3月19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未来对于一些既不属于保障对象、又确实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要建设供应政策性商品住房,发展共有产权住房。4月,住建部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在会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在同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部分首次写入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2017年,北京推出多个共有产权地块,规定分配给新北京人的住房不少于30%。
点评
两种产权比例 房价随行就市
  共有产权房一般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5∶5的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一般来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
  也有人质疑,共有产权房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的产权占30%,一是政府的产权占50%。在这两种模式里,不知道政府真正拿出的“真金白银”比例是多少?如果真正以土地出让金出资,把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换算”成“股份”,恐怕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因为划拨的土地和其他优惠政策,本来是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该享受的。
  从价格形成机制和出资方式来看,共有产权房确认并维护了市场价格,因而,在房价保持高速增长的时期,共有产权房或将助推房价。长期而言,共有产权房对于地方政府和房产商的“利好”,要胜过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低收入群体。为此,必须警惕共有产权房的负效应,防止一些地方政府“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以“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为借口助推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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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3·15消费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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