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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杯爆炸伤人
商家该不该就“自爆率”提醒消费者
作者:张玮怡 任震宇


    ■张玮怡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消费者王女士在使用从宜家家居购买的斯黛纳玻璃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导致其受伤。王女士将宜家告上法庭并索要加倍损失赔偿近百万元。专家认为,宜家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钢化玻璃杯确为自爆,企业却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警示和提醒,可认定为侵权。
回放
宜家玻璃杯自爆伤人被索百万赔偿
  2017年5月20日,北京消费者王女士在用一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杯喝水时,水杯发生自爆,造成其嘴唇受伤,门牙炸断。送医后,下唇缝合4针,并经过一系列补牙、修复等治疗。
  据王女士回忆,这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杯是其2016年从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卖场购买,在向宜家索赔无果后,王女士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二倍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056092.42元。
  4月16日,该案在北京大兴法院开庭。法庭上,宜家否认王女士的杯子是从西红门宜家店购买,并认为王女士无法证明自己受伤与杯子存在着因果关系。宜家还表示宜家在事发后委托了两家检测机构对其在售的“斯黛纳”玻璃杯进行检测,均认定产品无质量问题。
  对此,原告王女士则称自己在事发后曾要求宜家打印购买记录,但是遭到了宜家的拒绝。宜家在之前曾在官方微博(现已删除)中称钢化玻璃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王女士认为,宜家生产涉案的钢化玻璃杯属于缺陷产品,宜家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没有对消费者提出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构成消费欺诈。
观点
明知缺陷却不告知侵犯知情权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认为,玻璃杯是否是自爆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认。如果能够鉴定为自爆,且确实为宜家所售出,那么宜家就应负有相应责任。宜家是否构成欺诈且应进行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钢化玻璃杯确为自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缺陷产品”。如果钢化玻璃杯确实存在自爆率,企业却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警示和提醒,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可能涉嫌欺诈。
认定欺诈应符合四要件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表示,如果是玻璃杯本身质量问题,自爆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葛友山认为,认定为欺诈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有欺骗他人并且希望通过欺骗行为获利的明知而为之的主观心态;二是经营者有欺诈的行为,经营者作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事物表象与客观真相不符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是消费者因为经营者欺诈的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的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是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如购买了相关商品等。“如果不符合上述全部要件,即使经营者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也不能构成《消法》所指的欺诈行为。司法审判实践中,这种认定路径逐渐被重视。本案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全部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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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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