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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剐蹭 停车场“只收费不担责”
作者:孙嫚 张恒


    ■孙嫚 本报记者 张恒
  “我的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内,被不明车辆剐蹭,肇事车主找不到了,不该由停车场承担责任吗?”日前,大连市消费者梁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称,自己的爱车在大连一家收费停车场内被不明车辆刮碰,为了寻找肇事车,梁女士多次与停车场方面交涉。几经辗转,梁女士在大连市交警部门的配合下,才找到肇事车主。法律人士指出,私家车在收费停车场内被剐蹭,除了侵害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外,停车场的管理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停车场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不受侵害。
肇事车辆跑了
  4月1日早上,梁女士开车去医院探望住院的老人,她将车停在了大连千山路上的一家收费停车场内。一个小时后,梁女士回到车内拿病人资料,猛然发现车头部位有几处明显的刮痕,大灯上也有划痕。爱车被剐蹭,梁女士在现场也没有找到肇事车。
  梁女士称,从现场看,自己的车受损程度不轻,维修费用预计要2000元左右。当天,她为了查找肇事车,与停车场方面多次交涉,停车场方面却以“只有警方才有权利调取监控”为由,拒绝向她提供监控录像。无奈之下,梁女士只能到辖区交警大队报案。
  几经曲折,在辖区交警部门的配合下,梁女士在事发第二天看到了当日停车场内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一辆白色轿车倒车时剐蹭了她的车。当时一位路过的老人看到了这一幕,还拍了拍肇事车进行提醒。可肇事车上始终没有下来人,只是副驾驶位置的车窗摇下来,一位女士朝老人摆了摆手,随后肇事车离开了停车场。
  梁女士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了警方,由交警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如果找不到肇事车,应该谁担责?”梁女士不禁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停车场该不该担责
  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牟飞认为,梁女士的车在收费停车场里被剐蹭,除了侵害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外,停车场的管理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停车场的管理方与车主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不受侵害。“停车场既然收取停车费,理应提供相对应的管理义务,若停车场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监控全覆盖、工作人员按时巡查等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刮碰车主车辆的侵权行为,对于涉案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牟飞指出,停车场在向车主赔偿后,可向剐蹭车辆的实际侵权人索赔。
  日前,梁女士在交警部门配合下,找到了肇事车主,面对相关证据,肇事车主承认由于自己的责任给梁女士的车辆造成损失,并赔偿了梁女士车辆的维修费用。
免责声明不免责
  记者在采访其他车主时了解到,在停车场内车辆被剐蹭,肇事车逃逸并不是个案。车主王先生说,数月前他的车停在了某小区的收费停车场里,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后保险杠被不明车辆碰撞了,停车场却以“只提供停车服务,不承担看管责任”为由拒绝担责。无奈,车主王先生找到辖区派出所的民警,才调取监控录像后才找到肇事车主。
  “若停车场愿意配合调取监控还好,但也需要耗费时间与精力,何况大多数停车场不愿意配合,更不愿意担责。碰上小剐小蹭,大多数车主只能自认倒霉。”有车主这样对记者说。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停车场为了规避责任,竟在停车场旁边立上“停车场内,车辆如有刮碰,本停车场概不负责”“本停车场只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汽车擦碰问题,本停车场概不负责”等各种免责声明,以此来推卸责任。
  牟飞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缴纳停车费,就与停车场达成了保管合同,出现损失,收费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的免责提示可视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在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车辆因停车场的保管不善而损伤,停车场不能因为贴有免责字样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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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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