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法庭传真
5万元报“保过”班没过索赔7万元法院判退1万元
作者:张洁 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张洁 记者尹训银)与培训学校签订了“保过”协议,然而考试成绩却未到达协议约定的最低分数线。不服气的家长拿着“保过”协议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判决由培训学校返还学员1万元培训费,并驳回了家长的其他诉请。
  2016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艺考生小雨的父亲于某花5万元,为孩子报名参加了当地的一个高考文化课“保过”协议班,并与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培训期为3个月(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6日止)的“保过”协议,约定学员若所考成绩未过当年高考艺术(文)本科提档线,培训机构需退还所交的5万元学费,并额外补偿5000元;若未过285分,除退还学费外,还额外补偿2万元。
  高考过后,小雨的成绩不仅未达到当年高考艺术(文)本科提档线,还未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最低分数线。双方产生纠纷,争执不下,于某只好拿着当初跟培训学校签订的“保过”合同诉至一审法院,诉请全额退赔学费及补偿款共计7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学生的高考成绩受学生个人的学习基础、自身的努力、教学方法等多重因素影响,该协议中对“成绩与退费”条款的约定加重了培训机构的义务,显失公平。小雨及其监护人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学费5万元,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鉴于高考文化课成绩事关学生个人和教学方法双重因素,法院酌定判决额外补偿金由学生和学校各承担一半,培训机构补偿学员小雨1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于某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院审理认为,在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明知2016年6月7日、8日两天为全国统一高考时间的情况下,签订2016年3月11日入学至2016年6月6日结束的为期3个月的培训合同,约定时间本身不足3个月,导致客观上该份合同不可能履行完毕,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另外,小雨未按协议约定按时上课,培训机构也未完全履行涉案合同规定的全部课程,法庭对一审判决1万元补偿金的性质依法纠正为培训费,并作出上述判决。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5万元报“保过”班没过索赔7万元法院判退1万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