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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作者:吴博峰


      本报讯(记者吴博峰)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12年,工信部公布新的车船税(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乘用车部分)标准按7个档次阶梯式征收。
  车船税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市场购买1.6升及以下小排量车型,而通过价格的杠杆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减排的生活方式。此前两度针对小排量汽车实施的购置税减免政策带来的积极市场反馈,证明了其所具备的调节作用。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则很明显是为了进一步引导市场向节约能源车型转变。《通知》要求,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通知》规定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据了解,此次针对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是以车辆座椅排数为标准,共分为两排及以下座椅和三排或以上座椅两种类别,根据车辆重量的不同有相应标准,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标准逐年趋严。
  《通知》规定,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规定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通知》还规定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通知》指出,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通知》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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