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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雅婷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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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王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店铺销售化妆品,为了增加交易额,他购买水军帮自己冲销量、刷好评。小胡在王某的店铺里买了化妆品,到货后发现疑似非正品。在和卖家交涉无果后,小胡给了一个差评,并拒绝了卖家修改差评的要求。不久,小胡发现,自己在该平台留下的差评和评论都消失无踪了。原来,王某向平台申诉称小胡是恶意差评,删除了差评。
  买水军刷好评、删除消费者给的差评,是一些电商卖家常见的操作。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这些行为都将得到制约。
法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解析
  第十七条对“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这类典型的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了禁止,同时对禁止行为进行了开放性规定,即只要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均加以禁止,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这是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评价能发挥良好作用,促进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能诚实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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