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
张先生在某知名电商平台所购手机被鉴定为高仿机。该品牌手机售后中心表示,不针对个人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致使张先生维权受阻,难以获得赔偿。
《电子商务法》对此类事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证据类型不排除视听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可能,鉴定过程的录音录像也将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法条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均属于法定证据类型,电子商务合同基本上是通过经营者设置的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的,有关的原始合同与交易记录一般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但也不排除视听资料(如以视频直播、社交媒体形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可能。电子商务经营者故意伪造、毁灭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等重要证据的,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丢失有关重要证据的,属于疏于保管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与数据的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