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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
作者:董雅婷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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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双11期间,梁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健康服务类专营店,以691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体检卡,但商家却没有发实物卡给消费者,只是让其提供身份证号,承诺之后安排落实体检服务。第二天,商家来电称,按原先的价格安排不了体检,要求梁先生申请退款,如想按之前选择的套餐体检需要再补1290元,可以优惠150元,即需要再补1140元。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获得订单后再单方面毁约,让消费者承担经济损失。对此类行为,《电子商务法》进一步作出了规范。
法条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析
  用户访问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自动信息系统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服务,并与之互动、提交订单,有理由相信此种系统发布的信息是有约束力的要约;相对人发出的订单应视为承诺,导致合同有效地订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愿意受到信息发布的约束,需与相对方“另行约定”,将有关的格式条款设置在自动信息系统中,保障交易过程透明度,使相对人提交订单之前或者之时知晓经营者信息发布不受约束、仅为要约邀请的意图,或者声明要约为“先到先得,售完为止”等,以免库存告罄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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