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吡硫醇注射剂的公告》,要求停止吡硫醇注射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吡硫醇注射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吡硫醇注射剂生产企业名单显示,此次共涉及19家企业的23个批号药品。资料显示,吡硫醇注射剂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我国批准上市,适应症为脑外伤后遗症、脑炎等;亦用于老年痴呆性精神症状的治疗。吡硫醇注射剂不良反应主要为血管损害和出凝血障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价,认为吡硫醇注射剂风险大于获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是具有生命周期的特殊商品,其生命周期包括设计研发、注册批准、上市使用、上市后评价、退市等环节,随着科学认知的发展,其风险获益比可能发生变化。监管部门出于维护公众健康的慎重考虑,对于风险大于获益的药品予以退市。(尚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