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号文将网贷机构按照风险状况分为六类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整治办函〔2018〕175号《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该文件把网贷机构按照“风险状况”分为六类,并把引导“机构退出”作为主要工作方向。
分类处置
175号文指出,在摸清辖区内P2P网贷机构底数的基础上,要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
175号文将P2P网贷机构分为已出险机构和未出险机构。已出险机构是指已出现出借人资金无法正常兑付或其他重大风险隐患,风险已经暴露,已不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分为已立案机构与未立案机构。其中,未立案机构包括恶意退出类机构以及主动清退类机构。
未出险机构则按照存量业务规模,分为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的机构、规模较大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在未出险且规模较大的机构方面,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列入高风险机构:存在自融、假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的;项目逾期全部占比超过10%的;负面舆情和信访较多的;拒绝、怠于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规检查发现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175号文要求,已立案机构处置方面,要提高追赃挽损水平,稳控投资者情绪。已出险未立案机构处置方面,要平稳有序处置风险,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应成立风险处置专项小组,协调金融机构管控机构账户以及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个人资金账户,防止投资人资金被非法向境外转移或转入个人及关联机构账户。要求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承诺“六不”(不跑路、不关停、不变更地址和主要股东、不随意处置资产、不损坏资料、不新增业务)。同时,也要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对于僵尸类机构,应尽快推动机构主体退出。对于在营规模较小机构,要坚决推动市场出清,引导无风险退出。在营高风险机构,则要掌握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努力实现良性退出。
四个不准
175号文规定,对于在营高风险机构,要严格管控存量规模和投资人数量,执行“双降”要求。同时,严格防范风险向持牌金融机构传导蔓延,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不允许金融机构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增信。那么之前的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保险信用违约险的模式可能走不通了,那网贷还有什么可以信任的基础?这个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目前看,第三方担保机构可能不在规定的金融机构范围内,因此影响不大,也是下一步的P2P网贷增信的主流模式。但是网贷与保险机构合作的模式可能无法继续了,受影响的机构有不少。
据悉,银保监会正酝酿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规定不得以责任保险形式承保以借贷合同为基础的信用风险。显然,“四不准”新规与之前银保监会加强保险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合作的监管方向一致。
转型之路
除了关和退,175号文还给出了三条转型之路,即转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助贷或引流平台。
“允许有条件的合规机构转型网络小贷。网络小贷已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了。这是官方第一次为P2P网贷转型打开了信用中介的口子,这一条值得期待。”尹振涛说,那些合规的大型平台,特别是股东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平台,可以在满足网络小贷申请资质要求的情况下,申请具有信用中介属性的金融机构牌照,当然也会按照比P2P更严的监管标准展业。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担忧,网络小贷公司准入门槛较高,对主发起人、注册资本、高管团队都有较高要求。目前银保监会就网络小贷的全国统一监管办法仍未出台,但杠杆监管的强化无可回避。转型为助贷平台可能容易些,但P2P与商业银行的客群存在差异,这一客群即使由P2P推荐给商业银行,实际上也很难满足商业银行的风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