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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施工作业伤人 华安财险赔付交强险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吊车在吊装作业施工时,货物掉落将工地内工人葛某砸伤,吊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竟以“该事故是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赔。近日,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吊车发生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判决华安财险赔偿葛某各项损失12万元。
  2017年5月,黑龙江省讷河市驾驶员孙某操作重型吊车,在某浴池工地进行吊装模板时,由于吊车抽绳,导致吊车吊起的板子散落,将工人葛某双腿砸伤,随后被送入医院检查治疗。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诊断: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葛某住院治疗20天。
  由于该重型吊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驾驶员孙某及葛某找到华安财险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华安财险公司认为,葛某被吊车吊起的板子散落砸伤属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几经协商未果,孙某及葛某一纸诉状将华安财险公司起诉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庭审中,华安财险公司认为,根据黑龙江省讷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文件,证实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吊车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现场指挥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属于违规作业,因此,该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所以,华安财险公司符合交强险责任免除情形,不应给予赔偿。
  日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安财险公司承认葛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吊车驾驶员孙某操作的事故车辆在华安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理应按照保险理赔限额予以赔偿。法院依据《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华安财险赔偿葛某各项损失12万元。一审宣判后,华安财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安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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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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