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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签了购房合同又反悔 法院判令赔偿20万元
作者:张冬盛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张冬盛 记者吴采平)签了合同,交了定金,房主却反悔不肯卖房。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引发的卖方恶意违约案件,判决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卖方赔偿买方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消费者甘某在2017年10月,通过房屋中介与户主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将陈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永旺附近的房屋售予甘某,由于该房屋在签约时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户主陈某先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后,才能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购房人甘某名下。在合同签订之后,消费者甘某便支付了定金,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
  由于2017年底该片区二手房价格有所上涨,户主陈某觉得自己房子卖亏了,陈某以开发商未开具购房发票无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为借口,要求甘某提前支付首付款,否则房子就不卖了。合同约定好是先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之日支付首付款,结果现在却反悔要先给钱,双方在几经交谈后也没有达成一致。由于协商未果,消费者甘某一纸诉状将房主陈某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支持了甘某的诉求,判决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陈某赔偿甘某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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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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