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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撤店未交货 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大型家居商场中的经销商收款后关门撤店不交货,家居商场经营场所出租方和家居商场管理方是否要为此担责,一直是广为争议的话题。日前,记者获悉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个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消费者与经销商的买卖合同,由经销商给付消费者违约金和利息,经销商所在家居商场的出租方和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在该案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案件回放
经销商闭店歇业

  近年来,大型家居商场在城市中不断扩张,很多实力品牌经销商将自己在家居商场中的经营场所装修得富丽堂皇。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受各种因素影响,家居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4月,任女士在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以下简称安合橱柜)签订购买橱柜等商品合同书,并分两次支付货款4.18万元。之后,安合橱柜歇业闭店,任女士在未收到订购产品的情况下,将安合橱柜及安合橱柜所在家居商场的展位出租方和管理方共同诉诸法院。
  同年7月,铁西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之后,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查明,从2013年以来,安合橱柜作为承租方,租用了这家大型家居商场位于二楼的指定展位,向展位出租方支付租金和市场管理费,向家居商场管理方支付管理费。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安合橱柜停止营业没有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家具经销商收款后跑路、失联、闭店、歇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后发现,类似消费纠纷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有发生,家居商场多以经销商是独立经营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生在鞍山市的这起家具买卖合同纠纷,安合橱柜所在家居商场的出租方和管理方辩称,安合橱柜的经营场所是门店而非展位,且安合橱柜是独立经营主体,应自己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安合橱柜与家居商场出租方和管理方之间签订有家居商场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记载出租的是展位。
■法院判决
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安合橱柜承租展位在家居商场,不具备独立对外的自由通行道路,在消费者的认知中,该经营场所就是家居商场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被告家居商场的管理者、举办者,被告家居商场的出租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定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原告要求安合橱柜所在家居商场的出租方和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铁西区法院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任女士与被告安合橱柜之间的合同;被告安合橱柜给付原告任女士违约金41800元及利息;被告家居商场管理方和出租方对安合橱柜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可向经销商追偿

  针对上述类似消费纠纷,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到大型家居商场购买家具等家居类商品,除了相信家居商场能够把好商品进店关,确保商品质量有保障之外,也相信家居商场在管理上和诚信度等方面有优势。同时,消费者并不太知情家居商场与经销商间有何种约定。承租方租用家居商场的经营场所后,家居商场除了收费,还要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徐海忠认为,家居商场中的家具经销商私下收款后无力交货,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说明家居商场在管理上还有不完善之处,不能将由此带来的消费风险都推给消费者。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起诉家居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居商场做出赔偿后,也有权再向家具经销商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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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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