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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持续加大防疫用品价格监管力度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持续加大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3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曝光一批有关疫情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山西
  2月3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运城市金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8日以85元一台的价格购进“测无忧”红外线检测仪,1月30日以800元一台销售;1月21日以45元一台的价格购进“小安”红外线额温计,1月23日以590元一台价格销售。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月12日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南
  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反映对商城县华联购物广场进行检查。经查,2月11日,当事人的大白菜进价为3元一公斤,但在销售过程中,1.79公斤售价为98.6元,1.44公斤售价为79.7元。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商城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开展调查。
贵州
  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贵阳南明丰园个体糕点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猪肉,其销售的猪里脊进价50元一斤,售价102.3元一斤;猪前腿进价45元一斤,售价97元一斤。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2月12日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
  1月30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我爱我家副食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30元一桶购进“德玛雅阁”牌84消毒液(20L),以550元一桶销售。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
  2月4日,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1月28日,当事人芦笋进价36元一公斤,售价为98元一公斤;2月2日后,当事人芦笋进价18元一公斤,售价为71.6元一公斤。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
  2月7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广东恒永升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3日购进一批酒精和体温计,1月29日至2月7日期间大幅度上调酒精和体温计的销售价格,75%酒精(100ml/瓶)从1.09元一瓶上涨至7元一瓶,75%酒精(500ml/瓶)从3.96元一瓶涨至12元一瓶,体温计从1.88元一支涨至5元一支。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已于2月1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蛋菜等民生商品价格,继续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坚决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重拳打击、露头就打,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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