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判决首例食品中非法添加缓泻药行政处罚案,法院认定量罚适当
图:庭审现场。 资料图片
■杨长平 本报记者 张文章
标称是酵素产品,实际上是用处方药匹克硫酸钠进行非法添加。生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因此被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处以重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4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全国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钠当作酵素进行添加的行政处罚案件,认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涉案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当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食品中非法添加缓泻药
福建省厦门市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A公司和B公司生产酵素梅、水晶酵素冻、益生菌酵母软糖等所谓的酵素产品,由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标识有其品牌的外包装,并由其对外销售。这三类酵素产品被指称添加了匹克硫酸钠。匹克硫酸钠是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但是具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必须凭处方、遵医嘱才能使用。由于其对人体具有润肠通便的药理作用,一些非法商家为了达到减肥、健美等效果,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克硫酸纳。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发文严格禁止此类行为。这起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引起市场监管总局重视,成为总局挂牌督办查处的案件。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A公司和B公司现场,查处到上述产品及原料,开展相关检验后,依法对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5961元,并处货值金额30倍即3824730元罚款,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列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罚企业认为量罚过重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思明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主审法官认真阅卷审查,庭前多次召集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4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庭上,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对案涉抽样检测的程序进行质疑,同时认为《食品中匹克硫酸钠的测定》这一检测标准不具有溯及力,认定匹克硫酸钠为药品缺乏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与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差巨大。所参照的市场监管总局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提出此案量罚过重,过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逐一进行辩驳,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许国华在庭上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充分阐述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行动与决心。
法院判决认为处罚恰当
经审理,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案涉匹克硫酸钠系纯度达100%的原料药,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此认定为药品,符合法律规定。《中国药典》是对药品的规格标准的技术性规范,不是药品认定的依据。案涉匹克硫酸钠的检验报告系基于现场查处A公司和B公司的产品和原料后进行的相关检验程序,检验报告送达A公司和B公司后,该两公司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案涉检测报告合法有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以此作为证据查处原告的违法行为程序合法。依照《产品质量法》确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并按照该公司销售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性质恶劣。委托两家企业生产违法食品,查处的货值达12万余元,情节严重,据此,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和刘某某作出处罚,量罚适当。
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和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思明区人民法院指出,食品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对案涉违法行为予以顶格处罚,有力保障行政机关整顿市场,彰显司法严惩危害食药安全违法行为的担当和作为,用法律为公众撑起一片食品安全的蓝天。
●律师解析
顶格处罚彰显“食品安全重于天”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这一条款是《食品安全法》中最高、最严的以货值金额倍数计算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方式。该案涉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性质恶劣,是市场监管总局督办的案件。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和“四个一律”的标准,予以从严从重、按货值30倍顶格处罚,体现了对上述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度。
此案中,厦门市场监管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食品安全重于天,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四个最严”的要求。此案的判决,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