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讯(李丹 记者张恒)近日,记者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大连市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要素式审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知识产权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发布。
自2016年至2019年以来,大连市区(县)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901件,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以下称两类案件)占比重较大。
大连中院民四庭负责人赵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从两类案件看,其具有显著特征: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晰;有一定比例为原告相同的批量维权案件;案件的审理要点比较集中;被告一般不提出实质性抗辩;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适用明确、裁判标准统一。针对两类案件的特点及较大的案件受理数量,大连市中院认为,两类案件可作为简案,进行要素式审判。所谓要素式审判是指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归纳,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审理,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审判方式。
为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两类案件要素式审判,大连法院以“两表”为指引,设计要素式审判司法文书及庭审模式。两类案件原告、被告需要分别填写《诉讼要素表》《答辩要素表》,明确当事人准确信息,原告需要填写诉讼请求、权利情况、侵权行为、侵权情节、赔偿数额等要素事项及依据,被告则需要填写答辩意见、抗辩要素事项及依据等,并由原告、被告签字或盖章确认。“两表”的合理运用,既是诉讼指引,又是裁判指引,引导当事人有效抗辩,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和辩论,将有争议的要素事实作为庭审重点,有利于准确把握审判要素,简化程序,提高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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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马路边边”诉大连“马路边边”侵权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远程公开审理了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某马路边边炸串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转让取得了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商标,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甘井子区某马路边边炸串店成立于2019年4月,其店名中包含“马路边边”字样,同时在外卖平台上也使用了“马路边边”标识。原告认为被告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时使用“马路边边”字样,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在外卖平台上使用“马路边边”标识与案涉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围绕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简化使用、在注册个体工商户时是否存在恶意以及侵权情节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庭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系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冲突,涉及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进行认定,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此案也提示广大商户,在开办企业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尽量使用自己创作、构思、设计的企业名称,不傍名牌、不搭便车,走自己的品牌之路。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