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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威”侵害“七波辉”商标权
法院判定被告超法定上限赔400万元
作者: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在“七波辉”系列图文商标侵权案中,一公司因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400万元,超过法定赔偿上限。
案情简介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波辉公司)系七波辉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鞋、服装等。七波辉公司及其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七波辉”商标为驰名商标。丁某在香港注册成立台湾七波威儿童体育用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七波威公司),并授权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使用其“七波威”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12月4日被商评委予以无效宣告)。超日公司在其生产的童鞋、包装及网站宣传中突出标注“台湾七波威”“七波威”标识。七波辉公司认为超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超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查,根据超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及阿里巴巴黄页显示,该公司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月产量15万双,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年出口额5001万至1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波辉公司的企业字号及“七波辉”系列商标已经在童鞋行业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超日公司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超日公司、台湾七波威公司不正当使用“七波威”企业字号,不论是规范使用还是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超日公司具体的侵权获利,但根据超日公司的宣传,其月产15万双鞋、年出口额5001万元至1亿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按照七波辉公司主张的每双鞋利润10元计算,超日公司的获利远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以上,判决超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虽然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侵权人的宣传,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自由裁量权,突破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确定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和字号给予较大程度保护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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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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