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严峻,被业界称为“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扩围已迫在眉睫。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也使得长护险制度再次成为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对此,多位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中提出建议提案,加快完善顶层设计,推动长护险发展。
亟待扩围
长护险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举措。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15个城市进行长护险试点,长护险制度正式启动试点。截至2019年,全国已经有逾60个城市启动长护险项目。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高龄人口增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也在增加。国家统计局官网及《中国统计年鉴(2019年)》数据显示,到“十三五”末期,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口将达4000万人,在老年人口中占比高达19.5%,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达1240万人,在老年人口中占比6.05%。
失能群体的长期护理问题亟待妥善解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测算,到2050年,我国老年长期护理费用在7584亿元至4.15万亿元之间。
正是意识到这一点,今年5月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将长护险制度试点城市从原先的15个扩展至29个。
差异巨大
据了解,目前90%的长护险试点城市采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运作机制,即医保部门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长护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管理,全面实行管办分离。
以参与长护险时间较早、参与程度较深的泰康为例,截至2020年4月底,已经经办了成都、广州、荆门、嘉兴、上饶等31个地区的长护险项目,其中有10个城市是长护险的第一批试点城市,累计服务参保群众23.9万人次,累计支付3.4亿元。
在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看来,虽然长护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最大的问题还是各地长护险试点的制度政策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所以险企很难形成一套统一的模式在各地进行推广。”周燕芳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也指出,在长护险试点中,地方政策的随意性较大,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筹资难、保障覆盖范围狭窄、给付比例低、评估标准不统一、给付过程漫长、地区收支差异巨大等问题。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发现,15家前期试点城市中,有10家采用定额方式筹资,3家为比例方式。在支付方式上,有7个是按比例补偿,另一部分则为定额支付。而15个城市在补偿对象的准入标准、支付金额的具体标准上更是各行其是。
除了无章可循导致试点效果不理想,李晓鹏还指出,由于试点政策碎片化,制度不够稳定、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养老企业连锁化经营、标准化管理,最终导致各方参与意愿降低,养老生态体系建设滞后。
加快立法
“长护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周燕芳说。她建议从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经办、专业队伍、征信7个具体方面完善立法。
例如在筹资上,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长护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
李晓鹏也认为应加快长护险顶层制度设计。他建议,坚持社会性为主、商业型为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性长护险制度。
具体说来,一是将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制,从法律层面明确制度的地位;二是统一制定各项标准与细则;三是明确牵头部门,统筹金融、医疗、民政与社保基金等各方力量,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四是建立多元筹资渠道,针对长护险参保人制定个人税收递延政策;五是培育配套市场体系,通过政策倾斜引导更多资源投入养老事业,鼓励养老机构、保险公司整合资源,加强协作,支持大型“保险+养老+医疗”综合体企业的发展。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以及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建议,推动民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等级标准。周燕芳也认为,评估标准作为长护险的“守门人”,亟须实施全国统一标准。“未来需加大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力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