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近来明显提速。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内容,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也为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划定底线。《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也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已启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调研,并于近日披露信息称将“继续开展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立法调研,拟赴四川、上海等省市考察借鉴地方金融立法中的先进经验,组织起草立法草案,争取年底前送审”。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也正式披露正在起草《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截至目前,山东、河北、四川、天津、浙江、上海等地已经正式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而北京、深圳、吉林、江苏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均在加速推进中,如《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专家指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化解风险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多个地方金融工作局逐渐转变职能,改挂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这一重要的监管主体得以进一步明确。而监管就要有法可依。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推出使得“中央—地方”的双层金融监管模式和体系进一步完善。
“从已经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来看,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并且监管规则也和中央保持一致。”曾刚说。
“需要警惕疫情冲击加剧供给需求之间反馈机制失灵的问题,更要警惕供给与需求之间负反馈导致经济收缩的风险。”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要打通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循环,建立正反馈机制,就需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要加快深化市场改革、国资国企改革、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等改革,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政策只能是应急,不能限于当前的政策层面,要将眼光放长远,使短期政策有利于形成长期制度安排。根本上还要通过改革的办法,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改善预期更为重要。”刘尚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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