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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新规对消保工作提出新要求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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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此前处于监管政策不太清晰的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终于有规可循。银保监会7月17日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立法补齐制度短板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银行基于零售业务线上化的自营线上贷款,即传统线下贷款转线上的模式;二是银行通过助贷机构撮合来发放贷款;三是银行与同样具有放贷资质的持牌公司合作出资的联合贷模式,较为有名的第三方机构包括蚂蚁、360等。
  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应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根据《办法》,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指出,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但商业银行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的部分抵质押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小额短期防控风险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过度授信、资金用途不当等问题常常见诸报端。
  为防范风险,《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不过,这一限额并非一成不变。《办法》同时规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在经营贷方面,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除了限额,《办法》还明确要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触发预警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此外,《办法》要求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违法违规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全流程保护消费者
  记者注意到,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都提出了消费者保护要求。《办法》总则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和隐私数据保护等问题,《办法》第三、四章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严禁银行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此外,《办法》严禁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据悉,《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并视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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