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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出台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新增14个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通知》主要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通知》明确,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该评估标准,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该评估标准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该评估标准进行细化完善。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对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探索采信医保部门评定结果。同时,探索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协同探索建立评估效果的评价机制。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
  据悉,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评估标准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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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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