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车辆维修试车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价值折损即“贬损费”该不该赔?由谁赔?6月28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专业律师厘清其中是非,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近期,消费者李某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称他在一家维修公司更换车辆轮胎后,工作人员试车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要求赔偿贬值损失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对方车辆承担事故责任。随后,维修公司协助消费者李某到4S店进行车辆修复,咨询评估后得知车辆贬损不低于2万元,因此李某要求维修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车辆贬损费,但维修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方,自己不应该赔偿这笔费用。
经四川省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维修公司免收轮胎更换费用并补偿一定损失合计5000元。
这起消费纠纷的争议点在于“车辆被撞导致贬损该不该赔、由谁赔”。对此,四川省消委会顾问律师黄少扉、龚捷认为,消费者李某与维修公司是合同责任,与肇事司机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向谁追责。律师袁兵认为,第三人侵权即肇事方全责造成汽车贬值损失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与维修公司的维修承揽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再由维修公司向肇事方追偿,或以侵权为由直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损失。律师周成飞认为,消费者消费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维修公司及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赔偿,即便交通事故是第三人全责,消费者也可以依据安全保障条款向维修公司主张赔偿。若是维修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消费者可向事故肇事方索赔,但损失需鉴定。律师蔡开剑认为,车辆被撞后会导致二次销售价格降低,明显是维修公司违约,维修公司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没有明确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律师谢文强表示,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律师李凊表示,如果是半年内或1年内的新车,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支持车辆贬值赔偿。律师彭安碧认为,对于新车或者价值较高的车辆,贬值比较明显的赔偿诉求容易得到支持,但须走评估程序。
据四川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针对各地法院判决不尽相同的情形,四川省消委会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车辆贬损赔偿标准、范围以及认定要求等,充分保障广大车主的权益。维修公司应积极购买财产损失意外险,因贬值损失为车损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承保及理赔服务告知。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广大车主,车辆贬损赔偿具有一定争议,虽然试车发生碰撞的情况不常发生,但为了避免纠纷,修车前可与维修公司约定意外情形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