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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存严重缺陷
四川拜阿蒙公司被通报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国家药监局7月20日发布关于对四川拜阿蒙生物活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通告指出,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规定,待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检查组对四川拜阿蒙生物活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和设备方面,企业有位于成都市望江路的生产场地A区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的生产场地B区。现场检查发现,B区的生产场地、机构和人员、生产和检验设备属于另一关联公司。B区生产现场的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均为关联公司制定,企业在A区、B区的程序文件、制度文件存在两个不同版本;企业B区微生物室使用普通空调接高效过滤器的方式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用小型可移动式臭氧发生器进行室内环境消毒。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要求,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采购管理方面,企业未与B类、C类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采购控制程序未对不同类别物资是否签订质量协议予以明确,不符合上述规范中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生产管理方面,企业未能提供灭菌确认报告,不符合上述规范中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的要求。
  国家药监局表示,该企业已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上述缺陷予以确认。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该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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