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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指定仲裁”等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上接1版)
“指定仲裁”对企业更有利 增加消费者维权障碍
  为何多家企业在“用户协议”中都写入了“指定仲裁”条款?这种解决方式对消费者来说是利是弊呢?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葛友山律师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仲裁是民商事纠纷常见的解决途径,也是消费者法定维权方式的一种。仲裁相较于诉讼有两个显著优点:一是根据我国《仲裁法》,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可以有效保护商业机密;二是仲裁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快捷,可以减少时间消耗。但相较于诉讼费,仲裁费明显较高,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而且仲裁程序“一裁终局”,不像诉讼程序中有上诉、再审机制,消费者没有二次救济的机会。仲裁条款还往往排除了法定的地域管辖,这对消费者不利。
  “消费者在网上买到了伪劣产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而网购的交货地为履行地,所以消费者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十分方便。但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往往位于企业所在地,消费者去申请仲裁很不方便,客观上形成了阻却效应。”葛友山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哔哩哔哩指定的仲裁机构是上海仲裁委,如果北京的消费者与其发生消费纠纷,就必须去上海提起仲裁,要自行承担交通、住宿费用,如果消费争议涉及的金额不高,那消费者维权是要亏钱的,多数消费者可能就因此放弃维权了,所以指定仲裁条款可能会推高消费者维权成本。”
  据孙颖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消费仲裁,如果采取商事仲裁形式,消费者提起仲裁要承担较高的仲裁费用。
  《中国消费者报》在北京仲裁委官方网站上查询发现,争议金额为25万元以下时,商事仲裁的仲裁员报酬为1.2万元/人,机构费用为5000元。对于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仲裁委的调解更为划算,调解的费用包括:注册费500元、日常管理费1000元和调解员报酬6500元/人(争议涉及费用50万元以下)。
  上海市仲裁委可以对小额争议进行仲裁,当争议金额低于1000元时,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100元,处理费3000元,合计3100元。
  显然,如果消费争议所涉金额较低的话,以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对提起仲裁的消费者是不划算的。
  仲裁的保密性可能也是企业热衷于“指定仲裁”的原因。葛友山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如果消费者走法院诉讼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仅要公开审判,而且裁判文书也应当公布,意味着有缺陷的产品更容易得到曝光,提醒其他消费者警惕。而走仲裁的话,上述负面信息不会被公开,也就难以引起社会关注。”
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主张“指定仲裁”条款无效
  孙颖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常用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5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包括仲裁。
  孙颖表示,这5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特点,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企业在《用户协议》等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仲裁为纠纷解决方式,还指定了仲裁委员会,排除了消费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权利,涉嫌制定“霸王条款”。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处罚百合网、小鹏汽车是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职的体现。
  “民商事合同中可以约定以仲裁形式、指定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前提是双方协商确定。”孙颖说,“但是经营者在用户协议中指定仲裁是格式条款的形式,消费者没有协商的可能,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放弃使用该产品或服务。而且这种用户协议和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它面对的广大消费者遍及全国,情况也各有不同,指定仲裁机构对消费纠纷进行仲裁,显然是不公平的。”
  葛友山也表示,格式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原则上也有效。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将指定仲裁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排除了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或仲裁条款不仅排除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并且合同提供方未履行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则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葛友山建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切忌盲目同意,应密切注意合同中有关管辖的条款,如果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违法行为。若能够举证证明仲裁条款排除了其主要权利,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进而可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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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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