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11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义务,将产品的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新增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包括总则、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1条,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记者了解到,产品费率表和现金价值全表是新增的信息披露内容。
“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有经验可循。
新规有助杜绝违规乱象
根据《办法》,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说明并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对于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办法》专门提及,保险公司应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宋占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得自行修改信息披露材料的要求,有助于解决部分销售人员违规宣传问题,有关停止销售的信息披露规定,也有助于杜绝“炒停”现象。
同步研究制定配套规则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原有一些监管要求也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该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据了解,目前我国人身保险产品众多,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该负责人透露,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也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