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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险成“废卡” 监管部门助“激活”
作者:林春倩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林春倩 记者顾艳伟)“多亏你们的帮忙,两张健身卡都可以正常使用了,不然这5000多元钱就打水漂了。”近日,消费者何女士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回访电话时这样说道。
  今年7月30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何女士投诉称,她的丈夫朱先生及朋友劳女士分别于2018年5月6日、7月28日在灵山县某健身中心各办了1张1980元和4000元的健身卡。办卡后不久,两人因工作调动,无法到该健身馆健身,健身卡均未激活使用。此后,该健身馆因经营不善倒闭,其会员几经转让,最后于今年6月份转让至灵山县另一家健身馆。
  7月14日,何女士发现健身馆私自将其丈夫朱先生的健身卡激活,且不承认劳女士健身卡的有效性。何女士认为健身馆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便向健身馆提出退款或者由其代为使用上述两张健身卡,遭到健身馆的拒绝。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向何女士核实了具体情况,确认朱先生及劳女士办理健身卡时均签订有合同,但未注明健身卡激活期限、能否转让等有关事项。随后,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解、电话沟通等方式,向健身馆负责人讲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有关预付卡的规定。经调解,该健身馆负责人同意将两张健身卡转到何女士名下,由何女士自行使用。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半年后,才能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退款方式等事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该起纠纷中,双方并未就健身卡激活期限、转让方式进行约定,所以消费者的主张合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健身馆时除查看其经营和发行健身卡的资质,还要主动提出签订相关合同,并约定售后服务、争议解决方式、退款方式等,签订合同时,要查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防止发生纠纷后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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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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