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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塑料袋增重须刹车
作者:史洪举

  用增重塑料袋“骗秤”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相关部门理当从严治理欺诈宰客行为,并可将无良商家列入失信名单,让人们享受到规范有序、诚信至上的消费环境。
■史洪举
  广东海陵岛海鲜市场曾被曝光缺斤短两。近日,记者调查暗访,发现仍有店主“骗秤”恶习未改,甚至创新使用增重塑料袋过秤。记者购买海鲜所装两个塑料袋:一个重一两四,一个重一两六。“105元的单价,光一个袋子就12.6元。”当地表态将严查。(据10月18日澎湃新闻报道)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隔行如何隔山”背景下,很多人对秤的精准度难以判断和识别。莫说之前的传统杆秤,即便如易于观察数额的电子秤,也需要仔细观察方可作出判断。加之一些消费者未必会认真查看秤的显示屏,也未必会关心包装物是否包含在商品的重量中,更容易被蒙蔽。
  在监管部门的从严监管下,一些“作弊秤”现象有所减少,但奸诈的商家却在包装物上做起了手脚,采用重量更重的包装物来蒙蔽消费者,这无疑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众所周知,包装物的成本比海鲜要低很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将包装物也称重,按照海鲜价格销售的话,显然将获利不菲。
  商家这种挖空心思的作弊手法,往往让消费者难以识破。该行为显然构成欺诈销售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等。
  此外,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示价格。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用增重塑料袋“骗秤”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即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虚增商品重量。这与在商品中掺入石块、砖块等掺杂掺假行为没有本质区别。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也是市场交易主体应遵循的底线。以增重塑料袋欺骗消费者是事关诚实信用的大事。相关部门理当从严治理欺诈宰客行为,并可将无良商家列入失信名单,甚至在店外挂上“红牌”,进而让商家有所顾忌,不至于视诚信为无物,变着花样欺客宰客,也让人们享受到规范有序、诚信至上的消费环境,不至于步步惊心,受到各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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