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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晒”出消费监督的力量
作者:徐文智

■徐文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上线,在全国统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在公示平台上首次可以公开展示,同时,被投诉者的相关信息也会一览无余。(据10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一直以来,由于行政调解自身的自愿属性,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面临行政调解成功率不高的老大难问题。2016年开始,市场监管总局在上海等地探索试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取得初步成效;2022年试点地区扩展到吉林、浙江、新疆等六省份。截至今年10月试点结束,试点六省份平均调解成功率为52.43%,较试点前提高了8.78个百分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地区的数据表明,信息公示已成为破解这一痛点淤点的一剂良方。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彰显了对消费者权利更加充分的保护与尊重。面对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开透明、客观真实、及时全面的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将为消费者有效履行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基础性法定权利发挥重要作用。如在国庆节、春节等假期旅游高峰期,海南省三亚市、琼海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一些旅游景区、农贸市场的大型LED显示屏上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让外地游客在景区有了“消费指南”,可以成功避“坑”。当消费者用脚投票进行选择时,无疑将倒逼商家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否则经营将难以为继。公示平台的上线丰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前预防手段,降低了消费者的试错成本,给消费者吃下了“定心丸”,提升了消费信心,增强了消费意愿。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将消费者权益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权利救济高效衔接。根据与公示平台同步出炉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的姓氏等个人信息可以在政府网站、媒体、社区、商圈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开展示。“晒”出消费投诉信息,“亮”出消费者身份,让消费者真正参与到消费监督的社会协同共治体系中,事后权利救济过程将更加公开透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体系就补上了“社会监督”这块重要短板。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需要消费者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与提升维权意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虚假、恶意投诉不予公示,非生活消费需要而产生的投诉等不予受理或不予公示。这些规制条款,避免了类似投诉挤占正常行政监管资源和滥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投诉者“身处”公示平台,需要不断提升商品质量认知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先进消费文化意识,不冲动消费、不贪图小便宜,增强自身的假冒伪劣商品甄别能力,可从源头大幅减少消费纠纷的数量。
  诚然,公示平台上企业消费投诉数量的多少与商品优劣或服务好坏并不能简单划上等号,公示平台更不是所谓企业产品“红黑榜”,但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上“晒”出的消费投诉信息,可以直观地看到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处理投诉的诚意、自身改进的情况,这既是对经营者的有力监督,也是对经营者的有益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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