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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用司法案例引导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申请
作者:李英锋

■李英锋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据11月30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最高法此次共发布4起典型案例,主要明确和统一了两方面的裁判规则:一是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二是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戒震慑存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规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法201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则为购买者主张权利创造了宽松有利的司法环境: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顺应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一裁判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购买者知假买假,把维权当成一门生意,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大量购买、连续购买、反复购买、高额索赔,或者把本该一次性购买的食品在短期内拆分成数十次、数百次购买,通过拆分维权、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有些购买者还恶意利用裁判规则,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各地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时,也因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不同,出现了类案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效能发挥,也对维权公平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郭某购买24瓶假酒、刘某购买1万多元“三无”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生活消费,支持了他们的十倍赔偿诉求;但仅支持了沙某就首次购买30盒存有擅自添加中药材问题的“黄芪薏米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对沙某发现该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的加购行为,则认定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诉求;张某分46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并要求企业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的诉求也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按照总消费金额“打包”支持了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这些典型案例很有代表性,从不同的角度解读“生活消费”的概念和范围,锚定生活消费支持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诉求,给司法实践和维权实践提供了清晰的示范和指引,既满足了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又兼顾了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需求,有助于实现维权平衡和司法公平。
  最高法11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明确,针对食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裁判规则的修改方向与典型案例的裁判理念相呼应,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锚定生活消费的理念和标准会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稳定,共识会越来越强,相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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