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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短斤缺两找谁索赔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目前社区团购已经成为网络消费的重要途径,但社区团购采购模式复杂,涉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时就会非常困惑。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在社区团购纠纷中,几方主体互相推诿,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的案例。
社区团购规模快速增长
  社区团购性价比高、商品种类多、社区属性强的优势使得用户黏性持续提升。加之消费者对社区团购平台信赖度及依赖度的逐步提升,促使人均消费金额逐渐增加,用户习惯逐步形成。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社区团购人均消费金额从2018年的25.37元上涨至2023年的476.11元;用户规模也从2017年的2.12亿人增长至2023年的8.45亿人。
  “参加社区团购,像在线上逛街淘货。”北京消费者张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她加入了多个社区团购群,每个群都各有特色。比如,有的团长老家是内蒙古,群里经常有牛羊肉和奶皮子、奶馅月饼等团购;有的团长则是重点推荐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水果。“不过这些团长也会推出服装百货、化妆品等团品,团长之间也有重叠的产品团购链接推出。”张女士说。
  记者在多个社区团购群看到,团品类别非常广泛,覆盖了蔬菜、水果、粮油到日用品、家电等不同的品类。据申万宏源的调研结果,水果、蔬菜和肉禽蛋奶等生鲜商品为我国需求量排名前三的社区团购商品品类,日用百货等非生鲜品类的需求量远低于生鲜商品。
  社区团长“帅然妈”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社区团购中,团长解决流量和渠道,团购公司负责产品和供应链,团长的角色主要有宝妈和店长这两类人群,“宝妈+社群”与“店长+社群”这两种社区团购模式各有不同的优缺点,大部分社区团购公司都是两种模式并用,优秀团长是各平台争取的稀缺资源。
  “以前我们是在亲子团购中开团,还是跟帖跟团的方式,所以售后服务大多由团长自行解决,有问题就退款了。但是现在我们的团品不少是从团购平台或者团购公司获得的,所以最后的问题解决是由他们负责,我们只是按照要求,反馈团员的问题。”“帅然妈”说。
厘清主体责任和法律关系
  “社区团购模式纷繁多样,责任主体难以区分。”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审判员王红霞介绍说,案例中的消费者董先生团购时在遇到了商品缺斤少两的问题后,选择把这三方都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原告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下单购买了涉案商品,支付0.9元,货款收款方为A公司。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生产商为B公司。经检测,涉案商品实际净含量仅50克,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原告认为,被告A公司系涉案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与生产商B公司及供货商C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团购平台经营者A公司辩称,其仅是社区团购买菜平台的经营主体,并非实际销售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是C商行,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商品生产商B公司辩称,其出厂的产品都是合格品,涉案商品为何缺少克重,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C商行辩称,其虽为团购平台供过货,但涉案商品不是其提供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采购模式下的社区团购经营者,若实际收取了消费者货款,却不能举证证明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对销售者信息进行了公示,并且争议商品实际由其他主体销售的,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王红霞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退货退款,若涉案商品不能退还,需折抵相应货款;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红霞进一步分析说,本案涉及到平台采购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消费者并不能准确知悉具体销售者身份。因此,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网络团购平台、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该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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