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刚)为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近日,北京市药监局制定的《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等区域可设立能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的自助售药机;自助售药机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
《征求意见稿》对申办设置自助售(取)药机规定了具体条件,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凡企业连锁门店数量达到15家的,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区域应符合相关单位及所在区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自助售药机摆放场所条件、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药品陈列、标记标识、销售票据及申报材料作出了具体要求,自助售药机应当避免日晒雨淋,放置地点要求环境整洁、干净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放置在同一场所内。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助监测、调控功能,使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具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做到出售药品全程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在药品陈列上,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机器上应当标示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12345)等相关内容,且标记标识应明显、不易脱落。
《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企业设立的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功能,且能够提供药品销售凭证,并标示相关警示语。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征求意见稿》对销售药品打印的销售小票涵盖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内容涵盖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与自助售药机不同,自助取药机是一种提供药品储存的智能化专用设备,通过与医疗机构或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连接,获取顾客购药信息,顾客持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开具的有效处方,就近获取处方上的各类药品。对其管理应参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