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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价格不一样
猫眼平台被质疑“同店不同价”
作者:杜科

■本报记者 杜科
  “线上消费时页面经常会显示优惠券、礼包等,但互联网平台对不同用户显示的价格不一样,让人感觉有点乱。”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全媒体互动平台反映,猫眼平台存在“同店同货不同账号不同价”现象,怀疑自己被大数据“割了韭菜”。《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8月21日,记者用两部手机分别登录两个不同的猫眼账号(以下简称账户A和账户B)实地体验了一回。记者在猫眼平台KTV品类中选择了一个“阳光场下午茶套餐”团购项目,账户A显示的价格是38元,账户B中该套餐则标了“特惠”字样,价格为35元。
  在亲子游乐品类店铺中,两个账户中的【室内探洞】儿童票·周末节假日通用门票均标有“特惠”字样,当记者点击到提交订单页面时,账户A显示“已优惠212元,支付价格168元”,账户B显示“已优惠215元,支付价格165元”。
  记者点开运动健身品类中的一家店铺,发现两个账户中的“(减脂必选)单人体验课1次”售价分别是16元和11元,差价额为5元。此外,记者还在按摩足疗、洗浴汗蒸和团购密室等领域的店铺中,发现上述价格差异问题,差价额为3元或5元。
  8月23日,猫眼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出现差价问题是因为账户B有张优惠券在支付时生效了,优惠券属于用户个人资产,不同用户所持有资产会有差异。记者进一步提供了两个用户账号并追问:“为什么一个账户有优惠券,另一个账户没有优惠券?”对方回复称反馈给产品工作人员去查找原因。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复。
●律师观点
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8月26日,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消费者在同一个平台同时选择相同的商品或服务,页面对不同消费者显示的价格不同,且商家未明确告知价格差异的原因,商家的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王久成表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更加精准的用户画像和定价能力,利用平台优势收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选择偏好、信息浏览等数据,依照一定的算法逻辑,输入具有推送对象与排斥对象的身份信息,自动生成和输出个性化的销售或服务定价。网络服务平台可能根据用户的搜索历史、购买行为等个人化数据调整价格,导致不同用户看到的价格不一致,也可能会根据用户的会员等级、优惠券持有情况等因素,为不同用户提供不同的优惠力度,从而导致价格差异。
  王久成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平台与相关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其定价和服务规则的透明度,严肃查处以新技术、新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网络平台和企业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营造公平、透明、健康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市场环境。消费者也应提高对价格变化的关注度,善于比较不同平台以及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服务,遇到价格不一致或其他不公平待遇时,应及时取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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