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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出台学校食品安全规定
明确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漳州市食安办联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市教育局出台《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全力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两个《规定》均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两个《规定》明确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需取得的资质条件,要求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就进货查验、加工制作过程、培训、突发事件处置、“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要求融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日常管理,护航学校食品安全。
  两个《规定》将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有关人员的职责以清单形式列举,便于对照履职。《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列明校长职责14项、食品安全总监职责14项、食品安全员职责12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所有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列明主要负责人职责11项、食品安全总监职责12项、食品安全员职责12项。
  两个《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落实“处罚到人”制度,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落实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联合惩戒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下一步,漳州市将以两个《规定》印发为契机,加强宣贯培训,督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两个《规定》要求,切实把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让师生们安全放心地吃好每一餐。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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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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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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