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浩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商家刻意隐瞒车辆真实信息,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经营主体未披露车辆重要信息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3倍价款。
据了解,2021年11月,消费者张先生与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签订《汽车转让协议》,购买五菱牌二手车一辆,价款为1.8万元。张先生在与该汽车贸易商行商谈购车及交付事宜时,该车里程表显示行驶里程为7万多公里。
交付使用半个月内,该车发生多种故障,张先生询问该汽车贸易商行所涉车辆是否调过里程表,该汽车贸易商行予以否认。2022年1月31日,该车行驶故障导致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联系第一任车主沟通车辆保险事宜,从第一任车主处得知该车实际行驶里程为20多万公里。张先生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里程数进行鉴定,经综合磨损痕迹鉴定与技术手段检测分析,该车存在篡改里程数现象,实际里程数为21.5528万公里,鉴定意见为“调表车”。张先生遂将该汽车贸易商行诉至法院。
张先生认为,该汽车贸易商行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二手车里程数上存在故意欺骗,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按所支付购车款的3倍赔偿损失。该汽车贸易商行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欺诈,《汽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案涉车辆系经过现场调试、验收后交付的,因此无须承担维修费;张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对于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故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车辆的里程数据是买方在选择二手车时的重要考量指标,直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里程数据的义务。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未向张先生披露车辆重大信息,致使张先生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车辆,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相关交易行为、返还商品,经营者应当返还价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3倍的价款、赔偿消费者的其他合理损失。现因案涉车辆已损毁,无法退还,张先生仅要求被告赔偿3倍价款的损失费5.4万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赔偿原告张先生5.4万元。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虚构二手车信息构成欺诈
二手车交易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对车辆基本性能、里程数等信息理应特别关注,并且有义务和能力了解该信息。因此,二手车经营主体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是确保二手车交易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途径。因二手车经营主体未履行车辆重大信息的披露义务,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买卖合同的,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相关交易行为、返还商品,经营者应当返还价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3倍的价款、赔偿消费者的其他合理损失。
在二手车买卖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作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具备高于一般人的专业注意义务。对此,法官倡导二手车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诚信履行二手车辆的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欺诈行为,进而提升消费者对二手车市场的信任度,推动二手车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