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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规范探店类短视频广告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进一步规范探店、科普、测评、软文等形式商业广告活动。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提示,网红达人等商业活动主体等通过商业合作,或者通过程序化广告商业模式,或者以商业分成等方式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构成商业广告活动。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短视频,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广告。短视频广告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不得以博眼球、蹭热点或者以抹黑、低俗、色情等吸粉、引流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发布借舆情话题、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
  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红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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