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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农药类驱蚊产品广告合规提示
作者:万晓东 贾珺

  本报讯(记者万晓东 贾珺)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广告市场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广告行业营商环境,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农药广告(尤其是农药类驱蚊产品广告)的发布作出以下6点合规提示。
  一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二是必须明示农药广告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三是禁止断言功效安全。《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
  四是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等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是禁止说明有效率。《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六是不得作出无效退款承诺。《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农药类驱蚊产品时请注意甄别农药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内容,选择合规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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