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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规范旅游产品直播间营销行为
作者:李英锋

■李英锋
  “下单立减,数量有限”“全年无加价,落地0自费”……暑期期间,不少游客会选择在平台直播间订购旅游出行产品。然而有些消费者遇到“买得容易预约难”、服务“缺斤少两”、要求临时补差价等情况。(据8月17日《工人日报》报道)
  旅游产品直播间的兴起,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相较于传统的旅游产品营销模式,直播间能以更直观的方式展示酒店环境、景区特色,甚至实时互动解答疑问。限时折扣、专属福利等营销手段,也让消费者更容易找到高性价比的旅行方案。对于旅行社、景区等主体而言,直播带货能快速消化库存,提高淡季入住率,甚至带动小众景点的曝光度。
  然而,旅游产品直播赛道也存在许多乱象。比如有的主播为吸引流量,增加销量,刻意夸大优惠力度或模糊关键限制条件,消费者在快节奏的直播中难以仔细辨别;有的旅游产品的供应链较长,涉及酒店、景区、地接社等多个环节,一旦某一方未能履约,就容易引发纠纷。
  由于旅游产品具有服务周期长、环节复杂的特点,如果主播利用虚假、夸大的信息忽悠消费者,消费者在直播间下单后,在后续核销时很容易遭遇现实落差。比如,有的消费者预订了“海景房”,到酒店才发现离海岸线还有好几公里。
  因此,有必要以监管力量为主导推动旅游产品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应通过完善管理规则或合作契约等方式,明确直播带货旅游产品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拉出“不得擅自加价”“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项目”“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等负面清单,无论是平台自营还是第三方主播,都必须亮明实际服务提供方的资质,并针对旅游消费限制等关乎消费者重要利益的内容承担显著说明、告知责任,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同时,应加大对旅游产品直播间营销行为以及后续全链条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宣传、恶意加价、服务“缺斤少两”等违法侵权行为,让违法侵权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探索建立旅游产品直播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存有虚假宣传、恶意加价等行为的旅游直播间和主播进行曝光,并实施失信惩戒。
  旅游的本质是体验与探索。唯有以诚信为基石、以体验为核心,方能让“说走就走”的承诺落地为有品质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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