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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新增3类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8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等5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了3类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并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这意味着,对患重特大疾病的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在急需用钱治病时可提前动用储备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资金;对失业和低保人群来说,也可提取个人养老金来解燃眉之急。
  为了便利群众,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线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还可继续缴存资金吗?根据《通知》,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等情况,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届时,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金维刚介绍,调整个人养老金领取和缴存规则,有利于提高个人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他同时提醒,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并非可以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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