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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公证提存 专账透明理赔
四川破解消费公益诉讼赔偿金存管支付难题
作者:刘铭

■本报记者 刘铭
  公益诉讼赔偿金存放在哪里?如何规范管理?怎样才能顺利支付给受害消费者?在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这些问题成为无法回避亟待解决的难题。对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了持续探索。
  日前,记者获悉,在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推进期间,四川省消委会通过与公证处合作,引入公证提存机制,并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建立起司法公证+公益维权协同模式。这一系列举措成功破解了赔偿金存放管理难题,为全国消费维权领域探索规范化、透明化的赔偿金管理方面提供了四川样本。
引入公证提存机制
  8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会议室,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闫光耀与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党委书记周鲲,分别在《公证提存合作框架协议》上郑重签字。此举标志着四川省消委会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通过引入公证提存机制破解赔偿金存放管理难题。
  根据协议,四川省消委会在代表不特定多数受害消费者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胜诉获得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由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提供赔偿金提存管理专户,代表四川省消委会接收、管理,并向受害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每件公益诉讼案赔偿金实行专账单独管理、核算,每案赔偿金实行支出清零。同时,在公益诉讼证据保全、受害消费者征集、理赔、集中救助、公益物资赠送等工作中提供公证服务支持。
  四川省消委会还制定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赔偿金依法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从赔偿金收取、支出范围、支出程序、支付期限、赔偿金监控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范,将公证提存机制深度融入赔偿金管理全流程。
  按照《办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调解或庭前和解形成的生效协议文书,侵权人将赔偿金缴纳至公证机构专项提存账户;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侵权人缴纳的赔偿金,或由四川省消委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账的赔偿金,也会划转至公证机构专项提存账户。
  在赔偿金使用方面,按赔偿金基数覆盖情况全额用于消费者。委托公证机构受理受害消费者的退赔申请,审核消费者消费凭证和确定消费金额,由公证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赔款事项。剩余的消费金额或惩罚性赔偿金,可用于定向购买与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的生产生活资料,无偿赠送该案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集中区域内的同类别贫困、极弱势消费群体,开展公益性救助活动。如无法实施公益项目,按财政管理程序上缴财政。
  公证处方面承诺按照《公证法》及相关规定,客观、公正、高效地办理公证事项,并按照四川省消委会《办法》规定,对赔偿金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延迟支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
  “此次合作的核心是实现赔偿金一案一委托、一案一清零的闭环管理。”闫光耀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在接下来的公益诉讼中,将把该框架协议作为证据提交至审判机关,请求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赔偿金公证提存方式。
为公益诉讼赔偿管理上锁
  周鲲告诉记者,作为公证机构法定职责之一,公证提存事务是公证机构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款(物)进行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受益人或债权人的事务活动。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公证提存主要应用于未成年人抚养费提存、被监护人财产提存、财产买卖转让、裁判文书履行等民事经济领域。
  “将公证提存应用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支撑主要有3个层面。”周鲲介绍,一是符合提存特定情形,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人向不特定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确有困难,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情形,侵权人可以将赔偿金提存;二是机构职能法定,《公证法》规定,提存是公证事务之一,这赋予了公证机构作为提存管理机构的合法资格;三是提存操作有据,司法部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及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公证协会提存事务操作指引》(试行),详细规定了公证提存的受理条件、流程等,特别是支持依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提存,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从全国来看,多个省份已有成功实践。如山东省济南市《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执行的赔偿金先行转入公证提存账户保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检察院在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也适用了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四川目前暂未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公证提存先例。”周鲲表示,但已有《四川省公证协会提存事务操作指引》(试行)作为操作基础,加之四川省消委会在之前的相关公益诉讼中,通过制定赔偿金管理方案规范资金使用,其和公证提存的理念、目标是一致的,为后续制度落地积累了经验。公证处将指派专人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公益诉讼相关公证事项,严格保密消费者隐私信息,最大限度降低公益维权成本。
让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得到赔偿
  法律专家表示,从法理上讲,公益诉讼的赔偿只能用于消费者。
  闫光耀对记者说,四川省消委会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探索消费民事侵权行为致使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机制。
  2017年,四川省消委会与省检察院探索建立案件线索共享、相互支持配合诉讼等公益诉讼协作机制。2022年,与省高院、省检察院建立证据协查、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诉前准备等维权联动协作沟通机制。2023年,与川渝消委会、检察院四方建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规范。2021年以来,四川省消委会已成功提起4起公益诉讼案,联合重庆市消委会提起5起川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诉讼中,四川省消委会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的支付、管理和使用方式,让受害消费者实实在在感受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和社会价值。其中,2024年提起的巴中不合格化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评选为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消委会在该案中公开征集受害者,首次直接让受害者得到退款。面对近3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如何凭借管理和使用真正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价值,成为四川省消委会和检察院、法院探索的重点。通过公开向社会征集受害者,确定了216名符合退赔资格的受害农户,将所涉货款43325元全部退还到农户手中,剩余赔偿金用于购买农资赠送给受侵害集中区域的农村消费者。
  闫光耀介绍,在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公证提存机制管理公益诉讼赔偿金,是四川省消委会的创新性探索。在以后的具体管理使用实践中,也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四川省消委会将和公证处一起迎接挑战,共同破解难题,为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创造更优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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