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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购票后申请退款 家长平台均有过错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退还部分款项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购买演唱会门票退款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与票务平台订立的、超出未成年人年龄与智力范围的购票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不得仅依据合同条款拒绝退款。同时,该案中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被告作为专业票务平台也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双方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平台须退还部分购票款项。
  原告小禾(化名)是一名初中在读未成年人,因喜爱某明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母亲手机号注册票务账号购买了两张演出门票,购票时填写的观演人信息均为未成年人。后因同行人行程变动,小禾先就该订单申请退票退款,随后重新购买了一张供自己单独观演的门票。然而再次购票后,小禾收到学业考试安排通知,考试时间与演出时间冲突,无奈再次向平台申请退款。平台依据购票条款中“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规定,拒绝了其退款请求。小禾遂将运营该票务平台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禾下单时年仅14周岁,日常消费多为学习、生活用品,涉案演唱会门票金额明显超出其作为初中生的正常消费范围。况且,演唱会门票属于娱乐性消费,不同于一般生活必需支出,未成年人对此类消费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往往缺乏足够的理性认知能力。因此,涉案购票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合同条款同样无效。
  原告小禾的家长监护责任未尽到位,未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进行必要引导与约束,也疏于对其可支配钱财的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涉案平台作为专业票务平台,仅通过服务协议条款规定未成年人购票视为获得监护人准许,既未采取有效身份识别措施也未设置合理机制确保监护人知情同意,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综上,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酌定被告退还原告部分门票费用。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原告小禾部分门票费用。为督促引导被告公司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法院向被告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书。被告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回函表示,未来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交易纠纷中,将依法依规更加稳妥、审慎处理,并参照市场上其他票务平台的措施优化交易流程,更好地兼顾未成年人保护、行业发展、主办方及平台利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毛春联表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和消费管理功能,合理限制其消费金额,不得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票务平台应当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提升事前防护,加强身份核验与消费监测;落实事中保护,加强信息告知与风险提示;完善事后保障,优化未成年人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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