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刘铭
近日,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发布,并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共7章63条,强化“大消保”理念,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在保护老年消费者、规制预付式消费、规范教育培训市场、遏制职业索赔行为等方面创设了一系列具有贵州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制度。
法治护航新消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现行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06年实施以来,虽经3次修正,但在20年的经济腾飞与业态剧变面前,其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已显滞后。近年来,贵州经济社会进入了高质量快速发展期,大数据、新能源等行业快速发展,旅游、酱香型白酒成为贵州名片。与此相伴,消费需求、结构、业态与模式发生深刻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年来,虽然贵州省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差距,与满足新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相比还显不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各项措施进行总结评估,创新制度设计,整合各方力量,进一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2次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为确保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工作自2024年启动以来,始终坚持“开门立法、问题导向”原则,起草小组扎实调研,组织召开了6次调研座谈会,全面梳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并开展比较研究,确保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在条文打磨阶段先后召开11次法条专题研讨会,对修订条文逐条对照研读。自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更是面向不同对象开展了6轮大规模意见征询。
“攥指成拳”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靠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条例》的修订必须适应新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该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贵州省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方面不断探索发展,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积累和较为成熟的制度基础。市场监管、文旅、交通、金融监管、通信、邮政等部门和消协组织等在机制和方法创新、平台及制度建设等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近年来,连续召开省、市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合力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共处理消费投诉36.24万件。但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主动性不够、部分县市消协组织发挥作用不够,有待在《条例》修订中解决。
为解决这一核心矛盾,新《条例》强化“大消保”理念,专条列举了19个需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部门。为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谁主管、谁维权”的要求,避免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推诿扯皮,新《条例》第6条第2款明确列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教育、民航监管等19个负有维权职责的部门,要求其按照各自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47条进一步规定这19个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这就好比给了消费者一张清晰的‘维权地图’。”该负责人解释说,“比如,旅游购物纠纷找文旅部门,教育机构退费找教育或人社部门,金融消费纠纷找金融监管部门。上述条款旨在解决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责边界不清、消费者投诉举报找不到对应部门、部门间相互推诿等突出问题,强化部门协同共治。”
此举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细化,更是贵州在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中迈出的坚实一步,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靶向发力击痛点
如果说社会共治是新《条例》的“骨架”,那么针对特定行业和突出问题的创新规定就是其丰满的“血肉”。新《条例》分15个条款专门规定了供水供电、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珠宝玉石、网络直播、快递、电信等15个特定行业经营者的义务。其中,几大亮点引人注目。
一是给涉老营销念“7日无理由退货”紧箍咒。近年来,以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旅游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高价推销保健品、养生器械的坑老现象屡禁不绝。对此,新《条例》第21条提出: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商品、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推销声称具有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的产品,老年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相当于在特定消费场景下,为老年人设置了反悔权和冷静期。”该负责人解读道,这一规定将大大增加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有效净化面向老年群体的消费市场。
二是堵住教育培训市场监管漏洞。文化类、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消费纠纷近年来呈高发态势,问题根源在于,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存在曲解,对未经审批却实际开展培训的黑机构疏于查处。《条例》第32条直面问题症结,对校外培训的办学资格、招生广告、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效果、费用退还等全链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对“黑培训”祭出利剑,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职业培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限制滥用投诉举报的职业索赔行为。《条例》第5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扰乱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治理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四是给预付式消费套上法治“缰绳”。《条例》第23条、第48条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即开展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告知”,并明确了商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是加大旅游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贵州正全力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守护“多彩贵州”品牌形象至关重要。针对珠宝玉石旅游购物乱象,《条例》第33条作出专项规定,极具地方特色和针对性。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贵州省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消协组织,将以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履职,协同发力,推动纸面上的条文落地生根,转化为消费者可感可及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激发消费活力、促进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