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31条,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3类情形:一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因实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6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三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在明确认定标准的同时,《规定》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内容。《规定》明确,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年且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列入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